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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 拌 混 凝 土
本標準代替GB 14902-1994《預拌混凝土》。
本標準與GB 14902-1994相比主要變化有:
1. 在適用范圍中取消了不適用于輕集料混凝土,明確了不包括運送到交貨地
點后的澆筑、振搗及養護。
2. 通用品中的zui大強度等級由C40改為C50,坍落度由150mm改為180mm。
3. 修改了固定式攪拌機攪拌混凝土的zui短攪拌時間。
4. 根據目前社會對環保的要求及混凝土生產的具體情況,增加了對混凝土生
產企業及其產品的環保要求。
5. 增加了用混凝土工程實際量對混凝土實際供貨量進行復核的允許偏差。
6. 增加了有抗滲、抗凍要求的預拌混凝土的取樣檢驗頻率。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提出。
本標準由建設部建筑工程標準技術歸口單位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北京市建
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深圳安托山混凝土公司、上海嘉華混凝土公司、浙江華威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誼合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中建宏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區建設委員會、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田華和眾商品混凝土攪拌站、上海建筑科學研究院、廣東信強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東方金建科技有限公司等。
本標準參加起草人:許鶴力、韓素芳、路來軍、孫功軒、王章夫、陳一鳴、梁錫武、劉旭晨、張越、韓芳賢、康偉、朱建華、高金枝、于明、倪清、陳堯亮、趙雙群。
本標準1994年發布。
本標準委托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解釋。
預 拌 混 凝 土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預拌混凝土的定義、分類、標記、技術要求、供貨量、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訂貨與交貨。
本標準適用于集中攪拌站生產的預拌混凝土。
本標準不包括運送到交貨地點后的混凝土澆筑、振搗及養護。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
GB8076 混凝土外加劑
GB/T9142 混凝土攪拌機
GB/T1804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
GB/T50080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試驗方法
GB/T50081 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
GB50119 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
GB50204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J 82 普通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試驗方法
GBJ 107 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
JGJ 53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
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
JGJ/T 112 天然沸石粉在混凝土與砂漿中應用技術規程。
JG/T 5094 混凝土攪拌運輸車。
3 術語和定義
下例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預拌混凝土 ready-mixed concrete
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等組分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運輸車,在規定的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3.2通用品 normal concrete
強度等級不大于C50、坍落度不大于180mm 粗集料zui大公稱粒徑為20mm 25mm 31.5mm或40mm,無其他特殊要求的預拌混凝土。
3.3特制品 special concrete
任一項指標超出通用品規定范圍或有特殊要求的預拌混凝土。
3.4交貨地點delivery place
供需雙方在合同中確定的交接預拌混凝土的地點。
3.5出廠檢驗 inspection at manufacturer
在預拌混凝土出廠前對其質量進行的檢驗。
3.6交貨檢驗 inspection at delivery place
在交貨地點對預拌混凝土質量進行的檢驗。
4 分類及標記
4.1 分類
預拌混凝土根據特性要求分為通用品和特制品。
4.1.1 通用品
通用品應在下列范圍內規定混凝土強度等級、坍落度及粗集料zui大公稱粒徑:
強度等級:不大于C50。
坍落度(mm):25,50,80,100,120,150,180
粗集料zui大公稱粒徑:(mm):20、25、31.5、40。
4.1.2 特制品
特制品應規定混凝土強度等級、坍落度、粗集料zui大公稱粒徑或其他特殊要求。混凝土強度等級、坍落度和粗集料zui大公稱粒徑除通用品規定的范圍外,還可在下列范圍內選取:
強度等級:C55,C60,C65,C70,C75,C80。
坍落度:大于180mm。
粗集料zui大公稱粒徑:小于20mm、大于40mm.。
4.2 標記
4.2.1 用于預拌混凝土標記的符號,應根據其分類及使用材料不同按下列規定選用:
a) 通用品用A表示,特制品用B表示;
b) 混凝土強度等級用C和強度等級值表示;
c) 坍落度用所選定以毫米為單位的混凝土坍落度值表示;
d) 粗集料zui大公稱粒徑用GD和粗集料zui大公稱粒徑值表示;
e) 水泥品種用其代號表示;
f) 當有抗凍、抗滲及折強度要求時,應分別用F及抗凍等級值、P及抗滲等級值、Z及抗折強度等級值表示。抗凍、抗滲及抗折強度直接標記在強度等級之后。
4.2.2 預拌混凝土標記如下:
X CXX XXX GDXX - P·X
水泥品種
粗集料zui大公稱粒徑
坍落度
強度等級,抗凍、抗滲或抗折等級值(有要求時)
預拌混凝土類別
示例1:預拌混凝土的強度等級為C20,坍落度為150mm,粗集料zui大公稱粒徑為20mm,采用礦渣硅酸鹽水泥,無其他特殊要求,其標記為:
A C20-150-GD20-P·S
示例2:預拌混凝土的強度等級為C30,坍落度為180mm,粗集料zui大公稱粒徑為25mm,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坑滲要求為P8,其標記為:
B C30P8-180-GD25-P·0
5 原材料及配合比
5.1 水泥
5.1.1 水泥應符合CB 50204的規定。
5.1.2 水泥進場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水泥進場時進行復驗的項目及復驗批量的劃分應按GB50204標準的規定執行。
5.2 集料
5.2.1 集料應符合JGJ52或JGJ53及其他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5.2.2 集料進場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對進場集料應按JGJ52、JGJ53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按批進行復驗。但對同一集料生產廠家能連續供應質量穩定的集料時,可一周至少檢驗一次。在使用海砂以及對集料中氯離子含量有懷疑或有氯離子含量要求時,應按批檢驗氯離子含量。
5.3 拌合用水
拌制混凝土用水應符合JGJ63規定。混凝土攪拌及運輸設備的沖洗水在經過試驗證明對混凝土及鋼筋性能無有害影響時方可作為混凝土部分拌合用水使用。
5.4 外加劑
5.4.1 外加劑的質量應符合GB8076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5.4.2 外加劑進場時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對進場外加劑應按批進行復驗,復驗項目應符合GB50119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5.5 礦物摻合料
5.5.1 粉煤灰、粒化高爐礦渣粉、天然沸石粉應分別符合GB1596、GB/T18046、JGJ/T112的規定。當采用其他品種礦物摻合料時,必須有充足的技術依據,并應在使用前進行試驗驗證。
5.5.2 礦物摻合料應具有質量證明文件,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復驗,其摻量應符合有關規定并通過試驗確定。
5.6 混凝土配合比
5.6.1 預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根據合同要求由供方按JGJ55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
5.6.2 按5.6.1設計的配合比配制出的混凝土質量必須滿足第6章的要求,并應按第10章的規定檢驗合格。
6 預拌混凝土質量要求
6.1 強度
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應符合GBJ107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6.2 坍落度
混凝土坍落度實測值與合同規定的坍落度值之差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坍落度允許偏差 單位為毫米
規定的坍落度 | 允許偏差 |
≤40 50—90 ≥100 | ±10 ±20 ±30 |
6.3 含氣量
混凝土含氣量與合同規定值之差不應超過±1.5%。
6.4 離子總含量(表2)
表2 氯離子總含沙射影的zui高限值 單位為百分數
混凝土類型及其所處環境類別 | zui大氯離子含量 |
素混凝土 | 2.0 |
室內正常環境下的鋼筋混凝土 | 1.0 |
室內潮濕環境;非嚴寒和非寒冷地區的露天環境、與無侵蝕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觸的環境下的鋼筋混凝土 | 0.3 |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露天環境、與無侵蝕性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觸的環境下的鋼筋混凝土 | 0.2 |
使用除冰鹽的環境;嚴寒和寒冷地區冬季水位變動的環境;濱海室內環境下的鋼筋混凝土 | 0.1 |
預應力混凝土構件及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的室內正常環境下的鋼筋混凝土 | 0.06 |
注:氯離子含量系指其占所用水泥(含替代水泥量的礦物摻合料)重量的百分率。 |
6.5 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
混凝土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應滿足GB6566標準的規定。
6.6 其他
當需方對混凝土其他性能有要求時,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進行試驗,無相應標準時應按合同規定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標準及合同要求。
7 制備
7.1 材料貯存
7.1.1 各種材料必須分倉貯存,并應有明顯的標識。
7.1.2 水泥應按生產廠家、水泥品種及強度等級分別貯存,同時應防止水泥受潮及污染。
7.1.3 集料的貯存應保證集料的均勻性,不使大小顆粒分離,同時應將不同品種、規格的集料分別貯存,避免混雜或污染。集料的貯存地面應為能排水的硬質地面。
7.1.4 加劑應按生產廠家、品種分別貯存,并應具有防止其質量發生變化的措施。
7.1.5 礦物摻合料應按品種、級別分別貯存,嚴禁與水泥等其他粉狀料混雜。
7.2 攪拌機
7.2.1 攪拌機應采用符合GB/T9142標準規定的固定式攪拌機。
7.2.2 計量設備應按有關規定由法定計量單位進行檢定,使用期間應定期進行校準。
7.2.3 計量設備應能連續計量不同配合比混凝土的各種材料,并應具有實際計量結果逐盤記錄和貯存功能。
7.3 運輸車
7.3.1 運輸車在運送時應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勻性,不應產生分層離析現象。
7.3.2 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應符合JG/T 5094標準的規定。翻斗車用于運送坍落度小于80mm的混凝土拌合物,并應保證運送容器不漏漿,內壁光滑平整,具有覆蓋設施。
7.4 計算
7.4.1 各種原料的計量均應按重量計,水和液體外加劑的計量可按體積計。
7.4.2 原材料的計量允許偏差不應超過表3第1項或第2項規定的范圍。
表3混凝土原材料計量允許偏差 單位為百分數
No | 原材料品種 | 水泥 | 集料 | 水 | 外加劑 | 摻合料 |
1 | 每盤計量允許偏差 | ±2 | ±3 | ±2 | ±2 | ±2 |
2 | 累計計量允許偏差 | ±1 | ±2 | ±1 | ±1 | ±1 |
a 累計計量允許偏差,是指每一運輸車中各盤混凝土的每種材料計量和的偏差。該項指標僅適用于采用微機控制的攪拌站。 |
7.5 生產
7.5.1 預拌混凝土應采用符合7.2.1規定的攪拌機進行攪拌,并應嚴格按設備說明書的規定使用。
7.5.2 混凝土攪拌的zui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當采用攪拌運輸車運送混凝土時,其攪拌的zui短時間應符合設備說明書的規定,并且每盤攪拌時間(從全部材料投完算起)不得低于30s, 在制備C50以上強度等級的混凝土或采用引氣劑、膨脹劑、防水劑時應相應增加攪拌時間。
b) 當采用翻斗車運送混凝土時,應適當延長攪拌時間。
7.5.3 預拌混凝土在生產過程中應盡量減少對周圍環境的污染,攪拌站機房宜為封閉的建筑、所有粉料的運輸及稱量工序均應在密封狀態下進行,并應有收塵裝置。砂石料場宜采取防止揚塵的措施。
7.5.4 攪拌站應嚴格控制生產用水的排放。
7.5.5 攪拌站應設置專門的運輸車沖洗設施,運輸車出廠前應將車外壁及壁料斗壁上的混凝土殘漿清理干凈。
7.6 運送
7.6.1 預拌混凝土應采用7.3規定的運輸車運送。
7.6.2 運輸車在裝料前應將筒內積水排盡。
7.6.3 當需要在卸料前摻入外加劑時,外加劑摻入后攪拌運輸車應快速進行攪拌,攪拌的時間應由試驗確定。
7.6.4 嚴禁向運輸車內的混凝土任意加水。
7.6.5 混凝土的運送時間系指從混凝土由攪拌機卸入運輸車開始至該運輸車開始卸料為止。運送時間應滿足合同規定,當合同未作規定時,采用攪拌運輸車運送的混凝土,宜在1.5h內卸料;采用翻斗車運送的混凝土,宜在1.0h內卸料;當zui高氣溫低于250C時,運送時間可延長0.5h。如需延長運送時間,則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并應通過試驗驗證。
7.6.6 混凝土的運送頻率,應能保證混凝土施工的連續性。
7.6.7 運輸車在運送過程中應采取措施,避免遺灑。
7.7 質量管理
供方為使其制備的混凝土達到第6章規定的質量要求,必須具有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
8 供貨量
8.1 預拌混凝土供貨量以體積計,以m3為計算單位。
8.2 預拌混凝土體積的計算,應由混凝土拌合物表觀密度除運輸車實際裝載量求得。
注:一臺運輸車實際裝載量可由用于該車混凝土中全部材料的重量和求得或由卸料前后運輸車的重量差求得。
8.3 預拌混凝土供貨量應以運輸車的發貨總量計算.如需要以工程實際量(不扣除混凝土結構中剛筋所占體積)進行復核時,其誤差應不超過+2%。
9 試驗方法
9.1 強度
混凝土抗壓及抗折強度試驗應按GB/T50081的有關規定進行。
9.2 坍落度、含氣量、混凝土拌合物表觀密度
混凝土坍落度、含氣量、混凝土拌合物表觀密度試驗應按GB/T50080的有關規定進行。
9.3 混凝土抗滲性能、抗凍性能
混凝土抗滲性能、抗凍性能試驗應按GBJ82的有關規定進行。
9.4 氯離子總含量
混凝土拌合物氯離子總含量可根據混凝土各組成材料的氯離子含量計算求得。
9.5 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
混凝土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試驗應按GB6566有關規定進行。
9.6 特殊要求項目
對合同中有特殊要求的檢驗項目,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要求進行,沒有相應標準的應按合同規定進行。
10 檢驗規則
10.1 一般規定
10.1.1 本章檢驗是指對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質量指標檢驗,以判定預拌混凝土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10.1.2 預拌混凝土質量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出廠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應由供方承擔;交貨檢驗的取樣試驗工作應由需方承擔,當需方不具備試驗條件時,供需雙方可協商確定承擔單位,其中包括委托供需雙方認可的有試驗資質的試驗單位,并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10.1.3 當判斷混凝土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時,強度、坍落度及含氣量應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氯離子總含量以供方提供的資料為依據;其他檢驗項目應按合同規定執行。
10.1.4 交貨檢驗的試驗結果應在試驗結束后15天內通知供方。
10.1.5 進行預拌混凝土取樣及試驗的人員必須具有相應資格。
10.2 檢驗項目
10.2.1 通用品應檢驗混凝土強度和坍落度。
10.2.2 特制品除應檢驗10.2.1所列項目外,還應按合同規定檢驗其他項目。
10.2.3 摻有引氣型外加劑的混凝土應檢驗其含氣量。
10.3 取樣與組批
10.3.1 用于出廠檢驗的混凝土試樣應在攪拌地點采取,用于交貨檢驗的混凝土試樣應在交貨地點采取。
10.3.2 交貨檢驗混凝土試樣的采取及坍落度試驗應在混凝土運到交貨地點時開始算起20min內完成,試件的制作應在40min內完成。
10.3.3 交貨檢驗的試樣應隨機從同一運輸車中抽取,混凝土試樣應在卸料過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間采取。
10.3.4 每個試樣量應滿足混凝土質量檢驗項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
10.3.5 混凝土強度檢驗的試樣,其取樣頻率應按下列規定進行:
a) 用于出廠檢驗的試樣,每100盤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不得少于1次;每一個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取樣不得少于1次。
b) 用于交貨檢驗的試樣應按GB50204規定進行。
10.3.6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檢驗試樣的取樣頻率應與混凝土強度檢驗的取樣頻率一致。
10.3.7 對有抗滲要求的混凝土進行抗滲檢驗的試樣,用于出廠及交貨檢驗的取樣頻率均應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留置組數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10.3.8 對有抗凍要求的混凝土進行抗凍檢驗的試樣,用于出廠及交貨檢驗的取樣頻率均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留置組數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10.3.9 預拌混凝土的含氣量及其他特殊要求項目的取樣檢驗頻率應按合同規定進行。
10.4 合格判斷
10.4.1 強度的試驗結果滿足6.1規定為合格。
10.4.2 坍落度和含氣量的試驗結果分別符合6.2和6.3規定為合格;若不符合要求,則應立即用試樣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樣進行試驗,若第二次試驗結果分別符合6.2和6.3規定時,仍為合格。
10.4.3 氯離子總含量的計算結果符合6.4規定為合格。
10.4.4 混凝土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滿足6.5規定為合格。
10.4.5 其他特殊要求項目的試驗結果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為合格。
11 訂貨與交貨
11.1 訂貨
11.1.1 購買預拌混凝土時,供需雙方應先簽訂合同。
11.1.2 合同簽訂后,供方應按訂貨單組織生產和供應。訂貨單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訂貨單位及;
b) 施工單位及;
c) 工程名稱;
d) 交貨地點;
e) 澆筑部位及澆筑方式;
f) 混凝土標記;
g) 技術要求;
h) 混凝土強度評定方法;
i) 供貨起止時間;
j) 供貨量(m3)。
11.2 交貨
11.2.1 交貨時,供方應隨每一運輸車向需方提供所運送預拌混凝土的發貨單。發貨單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合同編號;
b) 發貨單編號;
c) 工程名稱;
d) 需方;
e) 供方;
f) 澆筑部位;
g) 混凝土標記;
h) 供貨日期;
i) 運輸車號;
j) 供貨數量(m3);
k) 發車時間、到達時間;
l) 供需雙方確認手續。
需方應專人及時對供方所供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管理、數量進行確認。
11.2.2 供方應按子分部工程分混凝土品種、強度等級向需方提供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出廠合格證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出廠合格證編號;
b) 合同編號;
c) 工程名稱;
d) 需方;
e) 供方;
f) 供貨日期;
g) 澆筑部位;
h) 混凝土標記;
i) 其他技術要求;
j) 供貨量(m3辦);
k) 原材料的品種、規格、級別及復驗報告編號;
l) 混凝土配合比編號;
m) 混凝土強度指標;
n) 其他性能指標;
o) 質量評定。